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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及船舶经营人之货损责任承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提要〗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但对于是否正当赔付的判断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保险人的赔付并未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只是存有争议,则可以将保险赔付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另外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②法律地位类似于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都可看作为船东的一种);③对外一般承担船东责任;④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船舶经营人往往还是实际承运人。本案中,金帆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共同构成实际承运人,应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与契约承运人浦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人保)

    被告: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公司)

    被告: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

    被告:郭国金

    2002年9月4日,案外人华昌公司与浦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浦江公司将华昌公司的750吨小麦从上海港运至广州新丰港,承运船舶为“金山泉818”轮。次日,小麦被装上“金山泉818”轮。涉案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是华昌公司,收货人为货物买方,装船日期为2002年9月5日,在承运人(签章)处盖有“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金山泉818”字样的船章,在船章右侧盖章字样为“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货运部业务专用章”。2002年9月8日,装货船舶驶至长江口,触碰障碍物沉没。上海吴淞海事处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金山泉818”轮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03年1月23日,该处作出说明,称由于“金山泉818”轮一直未提供有关船舶证书,关于船舶所有人应以《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准。

    此前,华昌公司与宁波人保营业部签订货物运输险统保协议(未注明签订日期),约定了保险期限、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总额、保险责任、每一票货物的具体投保办法等,并特别约定了载货船舶的载重吨应在300吨级以上否则不予赔偿的限制条款。 2002年1月23日和7月18日,原告两次批单,将上述保险合同期限延长至2002年7月31日和2002年12月31日,并确定上述限制条款限定为只适用海上运输。就涉案货物运输,华昌公司曾向宁波人保投保,但该投保单未注明投保日期,宁波人保也未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出险后,宁波人保向华昌公司进行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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