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人的对外义务
(一)诚实信用,遵守社会公德,不进行违法活动。这是任何社会的一员理应遵守的原则,常常被称为“帝王原则”,这是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的需要,个人合伙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员,应当理所当然地遵守这一原则。
(二)应依法申请登记并依法纳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从该规定来看,对于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合伙,应当申请登记,否则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另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合伙还应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个人或合伙体的名义缴纳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农业税等。
(三)以合伙体及各自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并互负连带责任。各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即为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其共有的财产偿还其共有的债务,是理所应当,勿庸置疑的。由于法律对合伙财产转化为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未作任何限制,所以合伙人可经协商一致随时随地将合伙财产转为化为个人财产,如果仅以合伙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对合伙的债务,由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结 论
本文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民法学理论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对内权利、义务和对外的权利、义务四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以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以避免合伙纠纷的发生,以及发生合伙纠纷后在处理上能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利明 崔建远著:《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赵汝琨:《合伙纠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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