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恒存续。房地产抵押权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而消灭,又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又有自己独特的消灭原因。房地产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房地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作为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到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但房地产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房地产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则房地产抵押权可存在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上,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亦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⑵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则在所不问,并且即使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的,该抵押权及其他抵押权均消灭。
(四)除斥期间届满。
房地产抵押权为物权,故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之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之经过而消灭。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定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也例外的规定抵押权得因一定期间之经过而消灭。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行使其抵押权的,该抵押权消灭。在我国,此除斥期间为二年。
参考书目:
1、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黄河:《房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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