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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能否阻止被抵押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www.110.com 2010-07-10 2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在得知抵押人转让被抵押的房地产的,可以在接到抵押人的通知后明确是否同意抵押人转让房地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转让的房地产的价款明显低于的价值的情况下,除非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不能转让抵押物。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抵押人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无效。

  因此在抵押人转让被抵押的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阻止抵押人转让被抵押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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