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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房竟遇冒名卖主 原房主讨房称合同无效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年届古稀的张老爷子在东城区买了套住房,却不想卖主是冒用房主的名义过户。结果张老爷子被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今天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张老爷子一方认为他是善意取得,房子该归他。

  原告李女士在东城区青年湖东里有一套住房,不想在委托亲戚管理期间,被表嫂杨某假借她的名义卖给了张老爷子,而且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李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决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同时指出,张老爷子在买房时已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不承担过错责任,房屋的权属纠纷应另行解决。李女士于是又提起诉讼,要求张老爷子腾退、返还房屋。

  张老爷子的两个儿子今天出庭应诉,他们说过户时卖方拿来的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都是真实的,过户手续齐备。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案被告张老爷子已构成善意取得。

  张老爷子一方认为,他的情形恰好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3个条件:买主善意取得,不知卖主是无处分权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转让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符合这3个条件,即使卖主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买主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而东西的本主只能向卖主索赔。

  李女士一方认为,生效判决虽然认定张老爷子无过错,但没有认定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的既然无效,合同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后的权属变更应该也是无效的,依据,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李女士的代理人还指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也有除外情况,如果是犯罪分子处分犯罪所得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这套房屋是被杨某诈骗过户的,应该不适用善意取得。

  “那你为什么不去找诈骗人,却纠缠无过错的第三方。”张老爷子的两个儿子认为李女士的财产被侵害,是杨某造成的,应该追究杨某责任。他们对于李女士遭受诈骗却至今不报案表示不解。李女士的代理人对此表示,杨某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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