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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
www.110.com 2010-07-08 10:22

一、案情

2004年4月2日,圣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方公司)与恒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台公司)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圣方公司为恒台公司承建的某商品住宅楼工程供应混凝土,供货总量约为1500立方米,双方还约定混凝土款在供货完毕双方结算后一次付清,逾期付款一天支付500元。圣方公司送料必须及时,前车与后车之间必须相互连接,如果中间间断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2004年4月11日圣方公司开始向恒台公司供应混凝土。圣方公司在供应混凝土过程中,前后车时间间隔超过20分钟的违约情形频频发生,给工程施工带来严重影响。同年6月20日,合同双方进行了结算,自2004年4月11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圣方公司共向恒台公司供应混凝土1753.5立方米,金额为296262.50元。双方结算后,恒台公司共向圣方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1万元。对于其余货款,恒台公司以圣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圣方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台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款186262.50元,并支付违约金65000元。


被告恒台公司辩称,双方约定原告送料必须及时,如果前后车间断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每次罚款500元。原告为被告加工混凝土223车,前后车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的达180车。由于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同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圣方公司与被告恒台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混凝土并运至被告工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于2004年6月20日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现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186262.5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该款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被告辨称原告供应混凝土前后车间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20分钟系违约行为,因原告违约在先才拒绝付款。对该主张,本院认为理由欠当,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混凝土款,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对被告辩称的该主张,现被告未向本院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恒台公司给付原告圣方公司混凝土款186262.50元,违约金6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恒台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三、点评


(一)行使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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