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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失败挑起医患赔偿官司 本案社会抚养费谁担
www.110.com 2010-07-08 10:28

 [案情]:

    2003年11月27日,身怀第二胎8个多月的四川省泸县村民周芳到某卫生院住院引产,并和丈夫一起与卫生院签订了《引产手术同意书》。同月29日,卫生院医生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和剂量要求为周芳注射了“利凡诺”药液,数小时后,周芳开始分娩,医生见其娩出的是一活体女婴,即采取用“来苏尔”针注射胎儿头部的补救措施,周芳之夫见状强行阻止,医生只完成了少量药物注射。

    女婴降生后,周芳夫妇对卫生院医生的行为感到忧虑,要求立即带婴儿出院,卫生院害怕婴儿有后遗症,提出与周芳夫妇签协议,周芳夫妇为了尽快将婴儿转院治疗,与卫生院签订协议约定:“将来出现婴儿智力障碍,残疾死亡,均由周芳夫妇负责,卫生院及医生无责任”。周芳夫妇当日带婴儿就住进了另一家医院,并住院治疗20日,用去医疗费用3001元。2004年6月,周芳夫妇因计划外生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18000元。为此,周某夫妇以卫生院给自己做引产手术失败,造成自己既损失医疗费,又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1元。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行引产手术时实施的医疗行为和使用的药物及剂量,均符合医疗技术规范,无医疗过错,原告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系自身原因造成超生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社会抚养费损失于法无据。但在原告周芳娩出活体女婴时,被告用“来苏尔”针注射女婴头部,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3001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社会抚养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是引产失败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的医患赔偿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人体个体的差异性,目前医疗机构在孕妇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引产药物和剂量,尚无法保证怀孕7个月以上的胎儿娩出时一定为死体。原告为了生二胎,计划外怀孕后没有及时做人工流产手术,怀孕8个多月才在计生干部的劝说下去做引产手术,在此种情况下引产,本身就存在失败和分娩出活体胎儿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原告怀孕8个多月才同意做引产手术的行为带来的,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其二、被告在对原告周芳行引产手术过程中,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和使用的药物及剂量,均符合医疗技术规范,不存在过错,因而也不应承担引产失败的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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