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花32万元购得的所谓别克车,经生产厂家验明正身,并非上海通用公司生产。气愤不已的李先生将原车主赵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1月25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撤销《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两被告返还购车款32万元,李先生返还别克车等。
2003年4月,李先生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下《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约定以总价32万元购买赵女士名下的黑色别克GS型车辆。当月,通过银行部分贷款李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顺利地提到了车。“名车”在手自然是希望潇洒驰骋,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李先生傻了眼,车子经常发生故障。疑窦丛生的李先生,向通用公司查询后得到的结果更让他愕然,自己重金购得的这辆“别克”车竟并非通用公司所生产。去年4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原车主及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以对方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消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两被告返还购车款32万元,赔偿贷款利息损失及其它损失。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作为汽车销售商仅是中介服务,没有义务对车的真假进行鉴定,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车的质量检验标准,李先生在提车时就应该验收,因此其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赵女士则表示自己对于李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并不知情,本身也未收到李先生所支付的购车款,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李先生购车目的是为了得到真实、合法的别克车,汽车销售公司所提供的赵女士所有的别克车辆经生产厂家检测,被认定为不是别克生产厂家所生产。由于汽车销售公司与赵女士并非车辆的生产厂家,在出售时亦无法辨别该车的实际生产厂家,因此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与赵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因而可以认定李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对车辆的生产厂家存在重大误解;由于车辆的车主为赵女士,且汽车销售公司已将该车辆交付李先生使用至今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赵女士作为车主理应知道其所有的车辆已被出售。综上,李先生要求撤销《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应各自返还所取得的财产,由于车辆是由汽车销售公司与赵女士提供,造成合同被撤销的过错方在于两被告,理应对李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撤销《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两被告返还购车款32万元,李先生返还别克车、另获赔交易损失及部分贷款利息损失共计1.1万余元,而自2004年4月18日至返还购车款日为止的贷款利息损失,赔偿金额以贷款银行出具的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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