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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探讨
www.110.com 2010-07-07 22:44

[内容摘要]现代合同法形成了严密的合同义务体系,我国《合同法》顺应现代民法潮流的发展,明确规定了,却没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文在分析后合同义务的涵义、性质及内容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后合同责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后合同义务 性质 内容 后合同责任

 

合同关系并非是一个静态关系,它有一个从订立、履行、变更到终止的动态发展过程。现代民法从动态的合同关系中,扩张了法律所调整的合同义务关系,形成了“债之关系发展上的义务群”[1],建构了由先合同义务、主从给付义务、上的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组成的严密合同义务体系,我国国内学术界对合同义务体系中的前四项义务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后合同义务的研究却有待深入。本文试对后合同义务及其责任作一粗浅探讨,求教于方家。

 

一、           后合同义务的涵义与性质

 

后合同义务在理论上又称作后契约义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涵义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德国学说上称为后契约义务(nachvertragliche Pficht)。[2]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4]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在德国法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5] 还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契约终了的善后事务。[6]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笔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忠实等义务。

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性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强制性。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有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这种约定行为无效。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主动干预,因此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从属性。合同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广义合同义务则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现代合同法的合同义务一般是指广义的合同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同时,作为附随义务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应当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又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内容的难以确定性。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确定的,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交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合同类型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导致每个具体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当事人难以确定具体要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来确定要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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