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诈骗手法推行合同公证其次,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全社会通报合同诈骗犯罪的有关情况,比如犯罪手法、特点、规律及其发展趋势,以及被害企业在工作、制度上出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等,并提出有效预防措施和司法建议。
此外,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对合同的法律监督、推行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制度,完善合同内容与。
◆预防合同诈骗的方法
针对合同诈骗出现的新特点,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目前,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受骗原因
揭开了这层“骗术”的窗户纸,看上去骗子的手法也并不高明。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纸合同成为掩盖骗子长期诈骗的“屏障”呢?一位法官告诉笔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
◆受害者自认倒霉 不寻求法律帮助
首先,许多受害者法治观念淡薄,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不是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自认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多次行骗并屡屡得手,客观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企业管理有漏洞 罪犯有可乘之机
其次,目前市场中的许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给骗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企业的漏洞,打着企业的旗号签订合同以诈骗他人财物。
◆缺乏防范意识 心存侥幸心理
此外,一些企业缺乏防范意识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而疏于防范,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然而越是这样的企业越容易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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