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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2)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

(三)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在股份、股票上设定的质押。股份和股票是持股人投资的证明,不仅享有共益权,还有以财产权为主的自益权,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股份经济、股市交易十分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质押也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

与债权质押相比,股权质押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成立具有公示性。按照《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依法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二是由于股票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容易发生涨落的情况,在股票下跌时,会使其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虽然股票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股票,是可以的。同时,《担保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合法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偿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为出质股票的转让都是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作出的,质权人不能当然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偿付自己的债权,或者将该价款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的质权继续存于被提存的价款之上。

(四)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

(1)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专利权人及其专利号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担保的范围。

(2)知识产权质押必须公示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之后,该质押合同不当然生效,还需要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的“管理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专利局与版权局。

2、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出质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其债权能够顺利地实现。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将出质人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从转让费与许可费中优先扣除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部分。而当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出质人与质权人都不能单方决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但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出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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