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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抵押、质押、留置和。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该法第75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由此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新的,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专利质押合同谈一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质押合同。具体而言,专利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专利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因此,我们发现专利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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