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满又签通知书的责任
www.110.com 2010-07-07 15:47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到2005年5月份,保证期间届满,信用社未向你主张权利,你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至于你又在信用社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有过批复: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和担保法有关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 上一篇:借贷担保的认定
- 下一篇: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文章
- ·催款通知书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
- ·催款通知书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不同情
- ·催款通知书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不同情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应否重
- ·大学录取通知书遗失案责任的承担
- ·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转让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仍在催款通知上签章确认
- ·浅谈保证期间的法律责任
- ·对保证人的逾期催收借款通知书的效力探讨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应否重
- ·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如何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
-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什么效力?
- ·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如何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
-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 ·劳动关系缔结中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 ·_____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
-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看保证期间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当下贷款人怎么减负
- · 银保“手续费”之争,贷款人受伤
- · 欠条的范文及评析
- · 涂改借条借钱变成欠钱
- · 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标准
- · 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征
- · 五公司借款担保等惹官司
- · 民间借贷担保,一路走好
- · 借款担保合同警示案
- · 借款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