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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须明确
www.110.com 2010-08-12 14:05

  好心借给朋友钱,因不懂法律上了当。河南平顶山市王先生的遭遇给大家提个醒:交友一定交良友,知法懂法才能不被动。

  2003年6月,王先生的朋友林某向他借钱,说是急用,10月份还他。当时王先生有点担心,因为他手头的积蓄是给孩子第二年上大学用的。林某说:“我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你还怕我还不起吗?”王先生感觉林某说得有道理,便打消顾虑,借给林2万元钱。但到期后,林某推说没钱迟迟不还。前几天,他听说林某将房子卖给了别人,但未过户。王先生十分气愤,没想到林某如此无情无义,他想起诉林某要求以该房屋还借款。

  从王先生所说情况看,林某说自己有二室一厅房子的说法无疑给王先生一个错觉,似乎借款有了保障。但实际上,空口无凭,依照法律,上述情况既不属,也不属于抵押。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保证是以人保的形式出现的。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林某借款时只是口头说了一下,既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更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林某对王某所说的话不属抵押行为。王某不能要求以该房屋偿还借款。但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还款,同时,也可向法院提出对该房屋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以有利于借款债权最后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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