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福安印刷厂向山东菏达公司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能否要求山东菏达公司承担其对第三人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问题。
(一)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等有因果关系;四是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违约损害赔偿是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责任。这就是说,合同关系是损失赔偿存在的基础;第二,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害情况为计算标准,而主要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赔偿的标准。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就是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所在,不管违约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致,都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成立;第三,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一样,可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违约方的违约致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条规定了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合同法》的规定看,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具有如下特点:1.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2.损害情况能够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处罚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最高责任的限额,即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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