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影响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的审批
对造成环境影响跨行政区域、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再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但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即使造成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管部门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有争议,也无须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应执行省级政府关于划分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即由项目所在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二、审批时限和手续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审批权的环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不予批准或者限期修改补充后再报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包括的内容,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统一的格式。因此,如果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审批意见”专栏,则可在该专栏内作出书面批复;如果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设“审批意见”专栏,则应另外作出书面批复。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内容和格式。据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已于1999年8月3日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的内容和格式。在该两表的内容和格式中部设有“审批意见”专栏,因此,应该在该专栏内作出书面批复。
三、注意事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审查、审核的时限为1个月。即:在1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初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涉及海岸工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核意见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末报送审查或者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需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即视为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的时限(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铁路、交通等特殊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初步设计完成前,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开工前,其中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末按照规定的时限(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的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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