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文书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审手续
www.110.com 2010-08-02 16:4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办理程序:

  1.编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在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评价资格,获得国家环保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颁发的“评价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必要的测试);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包括:建设过程、投产、服务期间的正常和异常情况;

  (4)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包括监测布点原则,监测机构设置、人员。设备,监测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6)结论,包括对环境质量影响的论述,对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回答,对防治污染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论述等;

  (7)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生效。建设单位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注意:

  (1)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环保部门确

  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

  ①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②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③特大型的建设项目,包括两类,第一、总投资限额在之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第二、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