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行政复议程序(2)
www.110.com 2010-08-02 16:46
十、行政复议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依法做出下列决定:(一)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应履行。
十三、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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