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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3)
www.110.com 2010-08-02 16:2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布备案登记信息。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缓备案,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承诺时限:

  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布备案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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