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上一篇: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下一篇:水污染防治法 总则
相关文章
- ·为什么要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 ·为什么要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
- ·环保部将修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 ·符合备案规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 ·环保部将修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 ·广州9月1日提前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
- ·如何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
-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 ·广州9月1日提前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
-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 ·广州9月1日提前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
-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