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2)
www.110.com 2010-08-02 16:34

  第十三条 调查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就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未履行的原因、对策、建议等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局法制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执行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法制处负责应诉;如果被处罚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的,局法制处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查机构负责协助局法制处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结束后,由局法制处将有关材料整理后及时移交局办公室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