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2)
www.110.com 2010-08-02 16:34
第十三条 调查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就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未履行的原因、对策、建议等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局法制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执行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法制处负责应诉;如果被处罚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的,局法制处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查机构负责协助局法制处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结束后,由局法制处将有关材料整理后及时移交局办公室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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