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的制度。
实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可以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止事故扩大;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避免或减轻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为查清事故原因、危害、影响以及为顺利处理污染事故创造条件。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对污染事故报告也都作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及《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其采取强制措施,以解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污染事故发生以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作出认定。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大污染事故,应报国家环境保护局。重大或特大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对污染的初步情况作出简要报告。确报是在查清基本情况后的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故处理完结以后作出的详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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