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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环资委主任透露循环经济法有望年内出台
www.110.com 2010-08-04 14:32

  今年2月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将于6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也让老百姓对其赋予了厚望。

  昨日,环境法学界著名专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深度解析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孙佑海还透露,《循环经济法》也将于今年内出台。

  水环境质量纳入领导政绩考核

  潇湘晨报:常常有人说,要治污先治吏,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明确政府在治污中的责任呢?

  孙佑海:今后,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此方面做出了许多新规定。首先,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其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水污染事故罚款额不再有上限

  潇湘晨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违法排污的处罚上有没有新的举措?

  孙佑海: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惩罚方面变化非常大,关于处罚条款有22条,比原来增加了一条,惩罚力度明显加大。

  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地方政府的惩罚,地方政府如果没有管理好本地的水环境,上级政府就要公布这个地区水环境状况,对地方政府的负责人也有政绩考核制度来管着他;另一方面,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更加严格,包括罚款,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整顿直到关闭。

  罚款方面的一个亮点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同时,对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也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改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超标排放行为越严重,造成的损失越大,受罚就越多,上不封顶了。

  潇湘晨报:新法在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上面有没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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