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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产权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www.110.com 2010-08-04 14:32

  [摘 要] 建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推动和引导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循环经济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整套体系的内容由循环经济本身的规律决定。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是将线性经济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产权界定是外部性内化的有效途径,准确而有效地界定权利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界定产权·经济外部性

  法的创制重视“法实际是什么”的法形式问题固然重要。但是,法形式所要表达的“法应当是什么”的法内容更重要。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事物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1] “要特别注意法的内容,免得我们只剩下一副空洞的假面具。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2]循环经济是新的经济增长方式,要充分认识循环经济法的内容,必须从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过程中去找规律。

  一、循环经济的首要任务是内化线性经济中的负外部性

  “外部性被定义为一个或更多人的自发行为,未经他人同意而强加给他人的成本或强行给予他人的利益”。[3]经济发展中“资源——生产——排出废物”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负外部性经济。负外部性意味着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主体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部分地强加于他人身上。线性经济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境污染的成本没有归入高排放的主体。美国学者认为:“重要的负外部性是产生燃料燃烧和化学制品生产造成对空气和水的污染。一个戏剧性的例子是关于酸雨的情况。电厂中由于烧煤和石油所产生的硫使土地和湖泊积累了硫酸。这是他们生产电力的外部经济负效应的效果”。[4]生产者的排放性污染与生产发展速度成正比例。污染者损害了他人的生存和物质利益,又没有向被损害方支付什么。成本很少甚至无成本的环境使用,是生产者不惜利用而恶性循环的根源。

  2、生产者的高消耗耗尽了他人的资源。200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在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公布:中国重要资源消耗在世界比例中居高,每创造1美元的GDP所耗资源是美国的4.3倍,日本的11.5倍;中国的资源利用率为美国的26.9%,日本的11.5%。这些数字说明我国是一个高消耗低利用的国家。高消耗的负外部性就表现在生产者对他人资源的挤占。一是挤占当代人的资源。没有投资能力的人,缺乏与有投资能力的人在平等条件利用资源获得利益的机会。平等利用资源权被强势生产者通过生产成为了其自身收益。二是高消耗下挤占了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生产者因低价甚至无价而过度消耗资源,后代人应该享有的资源被当代人透支。生产者占用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资源而获得利益,是典型的负外部性。

  3、资源开发利用的高开采造成了公害。粗放式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引发了更为严重的负外部性。第一、是采矿权的取得和行使引发的。矿产资源长期的价格远远低于其价值,价差是“出让”国有资产过程中流失的量,流向了采矿权人;采矿权行使显示出环境成本很少而破坏很大;采矿权行使对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其中地下的巷道取向危及他人地上权时又不曾与该他人通过契约;处于强势地位的采矿权人在不投入任何保障成本的情况下。雇用不能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等。第二,是过渡采伐、开垦、放牧,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失衡引发的。我国荒漠化土地已达到262万平方公里,而且每年以2460平方公里扩展。森林采伐人在采伐以后的水土流失和气候变化,给下游他人造成水土防治、河流清淤、暴雨防洪等损失不可估量。该他人由此承担的损害成本是开发利用者获取收益时的后果。

  线性经济的负外部性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出现灾难性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循环经济是以高利用、低排放、低消耗为目标的闭环型经济。节约型社会的建立需要完成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变。转变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消除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不对称性,使生产者主体承担起全部成本,使负外部性经济内部化。线性经济的负外部性被基本内化以后,就完成了向循环经济的转化。

  二、界定产权是线性经济负外部性内化的主要途径

  传统线性经济负外部性的形成,主要地因为生态环境和资源等要素是由政府直接配给而没有进入市场交易,生产者的成本不包括这些实际已投入的要素。“外部效应最主要的特征是存在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5]

  “不论采取什么特殊办法,对付外部经济效果的一般药方是,外部经济效果必须用某种办法使它内部化。这意味着,污染者或产生外部经济效果的人必须具有矫正外部经济的动力。”[6]线性经济负外部性理论成因归结到一点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甚至没有进行过产权的初始界定。“只有在产权未能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才会有问题发生。有关外部效应的实际问题,一般都是在产权未能很好地界定的情况下发生的。”[7] “我们必须做的一切就是确保初始的财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尔后,人们就能通过正常的方式交换财产权,以防止外部效应”。[8]因此清晰的产权界定是线性经济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最好“药方”,也是十一个五年计划中关于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产权界定就是要在各种稀缺资源上设定产权,使之由特定的主体支配和承担,并且明确规定权利的内容及效力”。[9]产权界定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和政府凭借强制性权力才能“规定权利的内容及效力”使权利的边界清晰。公共权力是明确权利内容及效力的唯一选择时,还要在权利界定的效力范围、政府干预的程度以及权利主体之间的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防止片面地夸大某一领域。

  1、公共权力只在大规模处理时界定权利:并不是所有线性经济中的负外部性都需要权力对权利界定。“在考虑如何设立最优的组织结构,使外在性内化的时候,首要的基本特征是,将要使之内在化的那种外部性,必须在大规模上加以处理。 [10]“只有大规模生产经济,这种集中估算和集中决定,就是多种结构选择中不可避免的”。[11]这里所说的“集中决定”就是公共权力对权利的强制界定。在小规模范围内,交易成本低,双方合约可以不需要“集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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