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墨工作的吉林男子宋某想跟妻子离婚,无奈妻子下落不明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宋某就找来与妻子长相相似的女子顶替办理离婚,结果被法官识破,被判无效。
今年8月,在即墨某公司当翻译员的宋某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与妻子金某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办案人立即根据宋某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其妻子,寻找未果后告知宋某,只有找到妻子后才能办理。
过了一段时间,宋某说已找到妻子了,并且妻子也同意离婚。在法庭调解期间,宋某带着“妻子”来到法庭,但是办案人员发现“妻子”的长相跟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出入,该女子称身份证照片是刚结婚时拍的,那时候比较瘦,现在比以前胖了,并一再表示同意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当二人签字离开后,办案人员拿出他们的仔细地回忆对照,发现宋某“妻子”口音和外貌上都有疑点,宋某妻子的身份证上写的是吉林人,但该女子讲的是普通话没有一点东北口音。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了宋某,在追问下,宋某承认了自己的妻子下落不明,他为了尽快离婚,才找来与妻子相似的女子冒充妻子。
办案人立即将宋某召回法庭,对他进行了严肃批评。宋某找人冒充妻子离婚的行为不仅是无效的,而且应当受到制裁。但鉴于宋某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撤回了起诉,法院遂对其免予处罚并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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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诉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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