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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www.110.com 2010-09-02 11:13

 离婚时男人不要失了风度  

  作为夫妻,同在一个锅里搅勺子,即使到“大难来时各自飞”,男人也别失了风度。依我看,周女士离婚之前为给母亲治病而借的钱,丈夫有义务偿还。因为即便是岳母,也同样是亲人,为了区区小钱不认账,男人颜面何在。作为女人我想对周女士的丈夫说:妻子为你生儿育女,把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你、子女、家庭,与你同甘共苦、荣辱与共。在赡养你的父母方面付出应该不会少,婚后因诸多问题感情破裂后,不能因离婚了就忘了男人应有的风度,散了也要想着过去对方诸多的好。更何况你妻子娘家不富裕,需要借钱治病,离婚后她的生活也许更不如从前,作为丈夫共同分担债务理所当然,作为男人偿还全部又有何妨,离婚了就不认账不是大丈夫所为,更不应该说什么“女婿没有赡养女方父母义务”这样的话。未来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很多,女方父母无人抚养岂不凄凉。读者紫色深深    

 关键在于丈夫是否知情和同意    

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周女士擅自借钱给自己的父母,其实和周女士父母向人借钱没有分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女婿没有给岳父岳母还清债务的责任,借款当然不能算作夫妻共同的债务。    

 不妨再看一个反面的案例:女方早有和男方离婚的打算,几年来,女方偷偷将家里账户上的钱陆续转移到自己父母的名下,或者给父母买楼。去法院离婚时,丈夫提出了财产转移问题,法院最后判定转移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应予追回。从这个案例看出,本来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东西,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支配和使用,和偷窃又有什么分别呢?所以其间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丈夫是否知情和同意。如果这种情形下周女士还能胜诉,不是鼓励夫妻各自挖家庭的“墙角”吗?显然不利于家庭的安定团结、幸福和谐。深圳国城花园读者大山  

  无论如何都该算共同债务  

  按照南京市某律师的说法,女婿并无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那么,媳妇也应该没有赡养男方父母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周女士肯定赡养了男方的父母。因为结婚后两人的财产不管是哪一方的都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便周女士的先生每个月挣上1万元,周女士每月只挣100元,这1.01万元仍然是双方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拥有其支配权。两人离婚时也是按照这个数目的总额进行平均分配。也就是说,周女士的先生用于赡养父母的支出不论是用何种方式取得,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周女士已尽到了赡养先生父母的义务。依此类推,女婿也必须履行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其次,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这么多年来,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如果按照南京这位律师的说法,女方的父母只能靠女儿来赡养,谁还敢只生女儿?为了给自己将来的赡养有个保障,不都要生个儿子才罢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超生游击队将越来越多。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肯定也无法施行了。所以,我觉得南京这位律师简直是拿基本国策开玩笑。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这笔钱无论如何都应当算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读者王锦南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笔钱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在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为了赡养自己的父母而借的款,理应归属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中的一人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借款来赡养自己的父母,就不能算作是夫妻同共债务。如果按武汉律师那样判决,就会将人们引向歧途:你丈夫借钱为父母治病,我妻子借钱替父母养老,相互攀比起来,岂不是债台高筑?更大的后患是,如果一方想与对方分道扬镳,那么在此之前就可以借赡养父母之名大肆借债,到离婚之时这些债务就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借钱方不就大大赚了一笔?这等立竿见影的好事我想只要不是智力有问题大概都会做得出来。这里还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如果一方有意违背而另一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借债,其数额符合其赡养标准的,应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的周女士借钱为母亲治病不仅没错而且完全应该,但有一点她没处理好的是,这次借钱不是在丈夫同意、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她的作法合情也在理,但她的借债仍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公务员林木森    

为实行好计生国策,该算共同债务  

  计划生育是国策,无论如何是不可动摇的。这意味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可以预见,未来许多夫妇所要赡养的对象将不仅仅是四位长者,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中说法中,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似乎女儿出嫁了就是外姓人。这不仅仅是重男轻女的问题,更是对女权的蔑视。我虽不清晰法律上对赡养父母夫妻双方有无明确的界定,但从中国未来婚姻的结构来看,夫妻共同承担赡养双方老人是必然的趋势,在法律上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否则,育女的父母们岂不是老无所养?更有甚者,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实行,更有可能出现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我们应该从现在起,对女婿的赡养义务给以清楚的界定,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在赡养义务方面的“男女平等”,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决不能等闲视之。福田读者王生  

  女婿是半子,当然应尽赡养义务    

“夫妻本是同林鸟”,夫妻的财产当然为共同所有,债务也应一起承担。更何况,这笔钱是妻子用来为母亲治病所借的。众所周知,中国有句俗话:女婿是半子。既然是半个儿子,在“母亲”生病时,理所应当为她治病,履行赡养义务。在离婚时,更不应该以种种借口推托自己的责任。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认为,在任何时候,都该强调和严格遵循这一点。对夫妻来说,“老”则包括双方的父母。如果判定周女士的丈夫在离婚时不承担债务,从《》的角度和传统道德的角度都有些说不通。万科四季花城读者小文  

  通过夫妻关系赡养义务转为共同义务    

 我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这笔债务应属共同债务。夫妻财产与债务的共有性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人身关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产生的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应直接依据法律划入或债务的范畴。例如,夫妻一方获得的赠予,如果赠予人未明确该财产是单独赠予给夫妻一方,那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晓,该赠予财产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对于夫妻单方对外所欠债务,只要该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发生,无论另一方是否清楚或同意该债务,均不影响这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这里易于引起争议的在于周某为其母亲治病的这1万元是否确为为家庭共同生活之需,笔者认为认定这一事实不能从该赡养义务只属夫妻一方的法定义务角度来判断,女婿确无赡养岳母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所在的家庭没有这样的义务,他的妻子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通过夫妻关系———这种特别紧密的人身关系已经转化为其家庭的共同义务,正常情况下,赡养一方长辈所需花费本就应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中支付。法律工作者周曙     算共同债务有些牵强    

 女方背着男方借钱给自己的母亲治病,当双方分道扬镳时,有律师认为此债务应为双方共同债务,对此,我认为有些牵强。虽说“女婿半边子”,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女婿一定得对自己的岳父、岳母尽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女婿是否尽到赡养责任,完全取决自己的孝心、责任感,此外都是不成立的。另外,女方既然将此债务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借钱时就应与丈夫协商,主动告之支付情况,否则,这债务就与男方无关。    

 如果这笔债务最终法院判定俩人共同承担,可能会透出这样一个负面信息: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离婚后均视为共同债务。如此,误法害民。     深圳格兰云天大酒店读者晓鸣  

   编后:本话题共有31位读者朋友参与讨论,其中认为女婿是半个儿,女儿赡养父母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7位,认为是否共同债务要看当初妻子借钱时丈夫是否知情并同意的有11位读者,认为要看其它具体情况(是否上门女婿、女方父母及其他子女的经济条件等)的有3位。      

  对话专家    

     虽然有点“无情”,还应算个人债务    

 对话者:钟明霞(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张贺敏(深圳商报 )     :钟老师,您认为周女士借的钱该不该算夫妻共同债务?  

   钟明霞:从人情角度来看这个丈夫确实有点过分,但从法律上讲,这笔钱还是不该算共同债务,而应算是周女士的个人债务。因为子女对父母、孙辈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女婿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周女士的父母急需帮助,她的丈夫见死不救,也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他。    

 钟明霞:是这样的。  

  :那丈夫是否知情重要吗?假如周女士的丈夫知道她跟别人借钱,是不是就该算共同债务呢?    

 钟明霞:如果她丈夫知道,而且不表示反对,那就算是默认了。但如果她丈夫反对,离婚时还应该算她的个人债务。现在周女士是在丈夫不同意出钱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跟朋友借的,我认为应该算是个人债务。  

   :最近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于夫妻各自财产权的尊重。但这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在财产方面处于弱势地方的一方容易吃亏。比如妻子收入很低,娘家又比较贫困,如果丈夫不愿意资助,妻子也没办法。  

  钟明霞: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可以促使女性提高自立意识。现在有些女性非常“现实”,一心想嫁个有钱人,不但自己攀上高枝,全家都可以跟着“沾光”。而从周女士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已婚女性要想帮助娘家,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得依靠自己的能力,而不能把这当成丈夫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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