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要离婚,丈夫迁怒于岳父母,殴打岳父母并将岳母打伤致死还不解恨,竟盗窃炸药想炸死岳父母全家。1月1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弋阳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邵霭雄、邵旺茂、邵长水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邵霭雄得知其妻汪春花向法院提出申请离婚后,即赶往弋阳县曹溪镇庙里村岳父母家中。和岳父汪永冬、岳母邵良枝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邵霭雄用瓦罐和菜刀将岳父汪永冬打伤,用瓦罐击打其岳母邵良枝头部。邵良枝被打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05年1月13日死亡。尸检意见书结论认为,死者邵良枝系因钝器暴力打击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邵霭雄逃往家中,其父被告人邵旺茂得知后,即拿出1500元人民币交给邵霭雄让其逃跑。2005年1月1日,逃往上饶的被告人邵霭雄与其兄被告人邵长水联系,告知躲在上饶不安全,被告人邵长水即租车与被告人毕海生赶至上饶,将被告人邵霭雄接至贵溪市龙虎山镇毕海生家中躲藏。同时,邵长水给被告人邵霭雄500元钱,供其使用。两天后,被告人邵霭雄离开被告人毕海生家。
200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邵霭雄窜至曹溪镇邵育泉的石料场,盗得石料场的炸药10支(1500克)及雷管、导火索等物。而后,将10支炸药捆成4份,于2005年3月23日凌晨窜至其岳父汪永冬家附近,准备用炸药将其妻汪春花及家人炸死,并将三捆炸药分别安装在汪永冬家的墙内,点燃一处后逃离现场(其他2处来不及点燃),将汪永冬家的房屋的两面墙炸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邵霭雄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旺茂、邵长水、毕海生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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