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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不是实质审查
www.110.com 2010-07-10 10:37

  先贤孟子在《齐人有一妻一妾》章里描述了一个“内心极其卑劣下贱,外表却趾高气扬”的良人(丈夫)形象。后来,人们把一妻一妾的美满组合叫作“齐人之福”。现代人艳羡一妻一妾的“齐人之福”,但艳羡归艳羡,相信没有人敢去实践。因为法治社会,这事有的一夫一妻原则来管,还有刑法上的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过,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因为有人就敢以身试法。

  2009年10月,三水区女子苏某和陈某到乐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但最近苏某发现自己的“丈夫”早在九年前就已经娶妻生子。陈某的“前妻”范某表示,要起诉丈夫重婚罪。苏家更是将矛头指向当地民政局,而三水区民政局人士表示,当事人弄虚作假,民政部门只是审查资料,不对虚假登记行为承担责任!(2010年6月29日《南方日报》)

  苏小姐的遭遇让人同情,她的委屈我们自然也能理解,我都合法登记了,要是你登记机关审查严格一点,怎么能让骗子得逞?如果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只是进行形式审查,那这样的登记又有多大意义?

  但从法理上分析,我们还很难说民政部门有责任。

  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

  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行政机关来赋予这种权利。

  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由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的原有规定,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签字声明。这一制度改革,让公民完成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化,摆脱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对员工婚姻的干涉。

  这当然是好事,因为婚姻本来是男女双方的私事,与单位并无关系。原来因必须出具结婚介绍信所带来的乱摊派、乱收费等弊端一扫而光。但凡事有利总有弊,由于我们目前尚没有实现全国范围的婚姻登记联网,这给了一些心怀叵测的“齐人”可乘之机。

  简单在网络搜索,会发现自2003年以来因提供假证明而导致的虚假婚姻登记案件,并非偶然。

  问题还不止于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分析上述开列法条,说明我国的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常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的规定即可准予登记而不考察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有无瑕疵等。而实质审查,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权,不仅审查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有着较强的公信力。

  我们看到,法律对婚姻登记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查条件以便“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法律的善良意愿也为骗子们行骗打开了方便之门。

  睁大你的眼睛吧!

  因为我们的周围并不都是好人,包括你的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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