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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2)
www.110.com 2010-09-06 17:00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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