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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婚前出轨 离婚夫难获精神赔偿
www.110.com 2010-10-10 14:10

  婚前怀上男友孩子 日后阴错阳差另嫁他人 多年后“东窗事发” 丈夫受刺激———

  读者咨询

  我与周某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当年底,我家“添人进口”,女儿婧婧诞生。

  这些年来,全家人对婧婧疼爱有加,可以说她是我们全家人的“开心果”。在婧婧身上,我倾注了全部的心血。

  一年前,婧婧生病,我带她去看病,但验血结果几乎将我击倒,原来,婧婧竟然与我没有血缘关系。

  在给婧婧治好病后,我也得知了事情的真相。婧婧的生父是周某的前男友吕某,周、吕两人也都承认,在与我登记结婚前,周某就怀了吕某的孩子,由于种种原因,没能与吕某成亲,最后,我成了吕某的替代品。

  这件事对我打击很大,我不想再和周某生活下去了,但是我对婧婧的感情非常深。

  请问,如果我向法院提起的话,我能否争取到婧婧的?另外,我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周、吕两人共同赔偿我精神损失?

  法官释疑

  精神受损 但难索赔偿

  东城法院敖文燕法官:你可以要求周、吕共同赔偿你抚养费损失,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恐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周某怀上吕某的孩子是在与你结婚前,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来讲,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虽然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这个忠实义务指的是存续期间,而周、吕两人的性行为发生在周某与你结婚前,当时你与周某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周某怀上吕某孩子的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因此,本案不属于婚姻法所调整的范围,故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其次,虽然周、吕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你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周、吕两人的性行为发生在周某与你结婚前,且周、吕两人并不具有损害你人身权利的故意,因此,周、吕两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也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抚养权

  法院会综合考虑

  东城法院王轶楠法官:在离婚案件中,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比如孩子的年龄、性别、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状况等。在此,有没有血缘关系仅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不会起决定性作用。

  一般来讲,如果孩子在10岁以下,男女双方的情况没有太大差异时,两边都想要孩子,那么,孩子跟母亲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孩子在10周岁以上,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看他(她)想跟父亲生活,还是想跟母亲生活。此外,这时还要把孩子的性别因考虑进去。你目前遇到的情况,就要把上述两个因素综合进去。

  婧婧是个女孩,跟母亲生活自然方便一些。如果你的工作稳定程度、经济收入情况以及住房状况等比周某都要好出许多,婧婧也想跟你生活,那么,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你有可能取得婧婧的抚养权。

  但如果上述情况你均与周某“不相上下”的话,婧婧很可能要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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