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8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4期上予以刊登),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迳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请示 浙法研(57)字第10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嘉善县院1957年3月27日法行字第126号向我院请示,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嘉善县院第一个意见。一般说来男女双方向区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后,其婚姻关系即不存在,但陈阿宝与彭道会1955年在区登记离婚后又同居一年多,事实上已恢复夫妻关系,因为他们没有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视为在法律手续上的欠缺。现在陈阿宝向嘉善县院询问要求另行结婚是否可以,本院认为首先必须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动员和好,如动员和好不成,亦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1957年4月22日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离婚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