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四川省
www.110.com 2010-06-30 1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70号令)规定,以及《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川计生发[2003]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使公民充分了解《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贯彻执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强化依法生育、依法管理的意识,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管理的工作力度。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统计公报为依据,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征收标准(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执行涪城区标准,农科区、仙海区、科学城执行游仙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为实现法制统一和公正执法,各县(市、区)范围内不得另行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更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安排,不得从社会抚养费中坐收坐支。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执法程序,使用全省统一格式规范的文书,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定额收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向当事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采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方式的地方,应向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主体、对象、范围、权限等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授权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征收缴纳方式。其中,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的,具体征收机构应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五、社会抚养费收费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级金库。其中,市上统筹20%,用于调剂补充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具体解缴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80%作为本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六、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由发现地作出征收决定且发现地不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事人出示的征收决定书和专用收据,报市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自动纳入作出该征收决定的县计生行政部门的年度统计和年度考核。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协调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既要坚决执行“七个不准”、“十禁止”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应征尽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避免对稳定低生育水平造成负面影响。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要按《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分期缴款计划,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按期催缴;按期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市、县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征收标准是否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2)征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3)征收过程中有无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4)征收工作经费是否落实到位。对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行为,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十、废止我市此前制发的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应对本级制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宣传内容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宣布废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