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谈对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理解(2)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因此,在中,相比较而言更应考虑的是在夫妻之间和近姻亲之间的家庭暴力情况。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要适当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以防夫妻矛盾扩大化导致轻率离婚后,法院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至于在近姻亲之间的暴力行为,除了要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外,还应考虑夫妻双方的态度情况来确定是否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父母殴打过原告,除了殴打情节外,我们还应考虑被告在殴打事件中是站在哪一边的,如是站在原告一边的,则虽有殴打情况,也不好认定仅因殴打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如被告是站在其父母一边的,则其父母的殴打行为与其亲自实施的殴打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综合其他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一方面,我们通常情况下指的暴力行为,应是一种直接或借助他物的实际身体接触打击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基本上都是这样的。但是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还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可见,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际接触和伤害行为,还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为都会发生身体接触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为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的,如果仅仅是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和造成身体伤害,就不认为是暴力的话,那么就会放纵行为人肆意妄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济,法律就无法实现正义。比如抢劫,我们认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不是每一次的抢劫,都要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才会既遂,有时只要罪犯口头上加以威胁就能实现犯罪目的。因此,除了直接的身体接触实施的暴力外,还有一种暴力形式,它是无形的,就是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强制,产生恐惧感,不敢反抗,这种无形的暴力完全可以达到和实际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同样的危害效果。刑法上的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表明了无形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以暴力相威胁的无形暴力也应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当然,在认定以暴力相威胁的无形暴力是否存在时,要看该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即是否行为人扬言或以行为表明受害人如不服从行为人的威胁,行为人就会真正地实施暴力、而在当时行为人确实有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以言语相威胁,既无条件实施,也未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否则不符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易导致轻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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