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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谈对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理解(3)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结合本案,被告既砸坏原告父母的财物又对原告父母口头限定了时间,并在自行设定的期限内即藏刀前往,这些行为是连续发生的,它完全符合上述的威胁要实施暴力、事实上也有条件实施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暴力威胁。当然如果原告方没有发现被告带刀的话,是不会有人感觉受到威胁的,因为被告尚来不及主动显现利刀过,但仍然可以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暴力威胁。并且实际上原告方发现了被告的刀具,据原告陈述的感受是:当时不敢跟被告走,怕被杀掉。对被告的行为和产生的效果,应当认定已构成家庭暴力,已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足以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无论如何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了其对原告感情上的态度,根本就看不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还有什么感情。如果本案以判决结案,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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