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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纠纷应注意的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立法历来是重刑轻民,重公轻私,重实体轻程序。纵观修订前的《》,涉及权属约定的仅有第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上,也仅有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关于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方法,规定的更为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财产权属的界定时,也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涉及财产权属约定的内容却相对较少。

  实践中,审理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时,很多应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债务纠纷案件,在审理时只列夫或妻一方为当事人,导致执行困难,造成很多打法律白条的空调空判。更有甚者,有的债务是为家庭其他成员购置大宗不动产而形成的,但由于审理过程中所列的当事人问题,导致债权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

  相对而言,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扩大了在家庭中个人的财产权。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关于财产权属约定的有5个条文,包括了的约定、婚后财产的约定和离婚时财产处理的约定。这就给审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确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在审查立案时把好当事人确定关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公民之间债务纠纷案件的诉状中出现最多的就是“被告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我借款X X 元,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起诉要求被告还款。”金融系统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则是“被告X X X 于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从我行借款X X X 元,约定利率是多少,还款期限是某日,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为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X X X 元,并偿付利息X X X 元。”这些诉状的共同特点就是对借(贷)款用途说的较少或没有,列单个的公民为被告,极少是以X X X 的家庭为被告。有人认为这是亲权代理,按我国的传统,家有一主,以一人为被告也就是以这个家庭为被告。但是,在现实中我国法律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谁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法定代理权,相反《婚姻法》中却有“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因此,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初步落实是否属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落实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增加被告,这样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尽早查清案件的事实,确定被告的还款责任。如果原告坚持以借款人为被告的,也应将相关材料随案卷移送审判人员。

  第二、在审理过程中确定欠款内容

  一、审查债权人债权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是运用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审理贷款纠纷案件也是这样,人民法院必须首先审查债权人债权的合法性,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合法,包括程序上的取得不合法和实体上的内容不合法,均不能成为被保护的对象。

  二、审查贷款关系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以及形成时债务人的婚姻关系状况,债务人借款用途和经营收益情况。贷款关系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不仅仅关系到贷款关系的合法性,确定贷款关系的形成时间,还可以使债务人在诉讼时效等方面行使抗辩权,并借此而获得实体权利。同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贷款关系形成时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对最终偿还责任的落实有很大影。这个影响具体表现在贷款关系发生纠纷时,作为债务人一方是一个公民,还是一对夫妻,是应以一个公民的个人财产,还是一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确定贷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就应以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除了上述的贷款关系的形成原因、时间及形成时债务人的婚姻关系应当在审理阶段查清外,还应查清债务人举债的用途和债务人生产经营的收益情况。这里所说的债务人举债的用途,是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实际用途,与贷款关系的形成原因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确定其真实用途,一方面可以确定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债务人在贷款关系发生后不适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提供依据,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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