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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讨论(一)]小风的离婚要求该不该得到支持?
www.110.com 2010-08-24 15:03

     法院两次做工作,要小风的撤回诉讼。小风这种离婚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五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在第五条规定: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一方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可见,因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性生活的,是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原因之一。
  夫妻间的性生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不能正常履行,自然是双方权力义务不能履行。人权不能得以实现,离婚之诉求,理应支持。这也正是肯定: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比如,一方即便有性能力,而拒不履行提供性义务。也是对对方没有感情的佐证。一方据此要求离婚,也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小风仅是要求离婚,其目的不是真正没有感情,是以此要对方“醒悟”。若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还要举证。
   举证,一要满足: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生活。二要证明,此症难以治愈。直接的表现是有医生的治疗意见。否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实中,是有此疾病的一方不承认有此症。这时,就要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医疗鉴定。
  作者认为,此项举证责任应倒置。因为患方(有生理缺陷方或)做检查可以自行。不需要第三方的配合,即可完成此举证义务。若患方不配合,作为其配偶方,是没办法强行患方去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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