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包括一些法官提出,“感情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个人的内心感受,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它的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都是极差的,法官难以识别和判认”。有的人甚至认为认识这个问题之难,“就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因为心理上的原因太复杂了,而且心理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也太多了”。
应当承认,正确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却未必是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试问,全国各级法院(主要是各地基层法院)多年以来,判决的离婚案件数当以百万计,何曾发现多少“冤假错案”?何曾产生多少上诉和申诉案件?这都是有统计数字可查、有目共睹的历史事实,我们何必妄自菲薄!
办理离婚案件需要请心理专家进行司法鉴定的事,似乎还没听说过。他们在鉴定(如果有必要请他们的话)中能否得出准确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那是他们的事;但我们做法官的人,应当是有能力、有责任得出准确的感情破裂与否的结论的。因为,这是审判机关的法定地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法官严肃执法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
法官绝不能因案件事实中涉及到“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望而却步,那应当是如何认识特定事实的规律性的问题;人民满意的法官更不会单凭“可视性和可把握性”来办案子,那是如何提高自身素质,求得透过现象看准本质的问题。
克服困难的办法总是有的。世间上任何复杂的事物,总是可以被认识的。不过,认识这样的事物,需要有一个艰苦求索的过程。要有信心,也要下苦功夫,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法官的职业,本来难得轻松。
二、现行离婚标准显示了中国特色
修正后的婚姻法仍然保留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主要的依据恐怕是这个标准真实体现了婚姻的本质。
1999年10月,在江西吉安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珮云在讲话中强调,要使修改后的婚姻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的调整婚姻的法律”。她在肯定了现行婚姻法所起历史的重要作用之后,特别明确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主流”。
在我国总的说来,婚姻的成立,源出于感情;夫妻的离异,归咎于感情。感情是婚姻不可易移的基础。就连不同意这个法定标准的人,也未见对此持有异议,而是明确承认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基础,正好一语道破婚姻的本质所在。
当然,婚姻关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同社会形态的嬗变而发展变化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显现其优越性。包括实质上以感情为基础的,在婚姻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婚姻关系,理应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成为引导的方向,并逐步变成普遍的现实。诚然,我国今天和今后一段时期,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须肯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开始具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质。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个社会现实,理直气壮地面对这个现实,并把婚姻法中的这些社会主义原则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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