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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离婚如何分割
www.110.com 2010-06-30 14:40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

  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相关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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