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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

    应当说,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面对中国目前这种侵权严重与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上,中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比我们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

    “定位”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

    “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

    “定位”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法律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江苏省在2004年4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5年内让50%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企业都能够像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困难了。

    [一]

    过去,诸如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现在情况多少有些好转。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

    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前的一二百年中,是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立法重点的。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人们不再靠有形财产为生,也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有形资产的积累就永远上不去,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自1979年我国刑法开始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承认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以来,20多年不断的立法与修法,尤其是加入WTO前为符合国际条约要求的“大修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甚至超高了。这是国内外许多人的评价。

    不过,远看10年前已立知识产权法典的发达国家法国、两年前已缔结法典式知识产权地区条约的安第斯国家,近看目前已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日本、软件出口总把我们远远甩在后面的印度,然后再着重看一看我们自己执法与司法中对法律的实际需求,我们就有必要在欣然面对“基本”完备的这一体系的同时,默然反思一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缺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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