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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局长:优势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如何提
www.110.com 2010-09-14 15:22

  约7600字、颇为宏观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明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共65条的‘战略纲要’非常现实地表明,任何偏重某一环节的失衡发展都不是我们的选择。中国人审时度势,追求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正视“内忧外患”现状

  田力普告诉记者,“战略纲要”的序言部分,讲的是国内外形势。

  从国际形势看,入世后,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也就成为我国对外经贸摩擦的主要问题之一。

  美国不仅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还频繁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对我国企业提起调查和诉讼,阻止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启动“337调查”,现在,中国已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337调查”最大的受害国;欧盟也不甘落后,在欧盟的新贸易战略中,知识产权问题被视为重中之重,他们频频挥舞知识产权这个“举而不发”的贸易大棒,以此换取我国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让步;日本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问题来达到获取贸易利益的目的。

  知识产权已成为发达国家竞相采取的重要的国家发展与竞争战略。发达国家从政策、经济、法律等不同角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拥有先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优势,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维持技术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从国内现状看,目前,我国对外技术依赖程度达50%以上,我国企业普遍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仅有1.1%的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其中仅0.17%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权。

  就企业专利申请的质量而言,我国企业从事的发明创造多为改进型发明,缺少基础性或原创性发明专利,且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中药、软饮料、食品、汉字输入法等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移动通讯、半导体、遗传工程、电视系统等高科技领域。另外,我国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只占40%,驰名商标极少。

  有关人士说,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正面临着“内忧外患”的生存危机。内忧,指中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缺少历史积累,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依然受制于人,重大装备和基础软件仍然依靠进口,如光纤制造装备的100%、集成电缆制造装备的85%、石油化工制造装备的80%、数字机床的70%和医疗设备的95%依赖进口。外患,在很大程度上指中国企业在加入WTO之后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从DVD、手机、数码相机直到轿车、摩托车、打火机,外国企业动辄向中国企业挥舞知识产权大棒已经不再是新鲜的事情。

  “应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必须以更高的站位,运用世界眼光,科学、系统地规划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方向、策略和道路。惟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将面临的挑战转化为发展的机遇。”田力普说。

  “战略纲要”提出的远期战略目标为,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优势领域立法保护要提速

  “战略纲要”5项战略重点中的3项,即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都直接涉及立法问题。

  据了解,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公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目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对于我们的长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地理标志、民间文艺等方面,却立法不够,缺乏保护。

  比如,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因缺乏相关立法与机制,我国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

  大豆原产于我国,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分布在我国。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向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其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

  据介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粗略估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充分加强我国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应当加速再加速。”据田力普介绍,专利法修订预计今年要提交人大表决。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说,新一轮的商标法修改也已经开始,年底计划拿出初稿。

  “著作权法的修订虽尚未启动,但国家版权局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说。

  就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思路,国务院法制办科教文卫法制司司长张建华介绍说,知识产权立法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坚持以我为主,履行国际义务;通过完善立法,鼓励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障对外交往中知识产权安全;应区别情况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应加强保护,在一些劣势领域按国际最低保护标准走即可;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反对知识产权滥用。

  张建华说,国外知识产权立法为我们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些启示。

  据介绍,发达国家充分强调保护本国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一致,有优势的高保护,没优势的低保护;这些国家历来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作用,只是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中国,一味强调保护,不谈防止滥用;他们还善于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着手制度建构,推动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规则。

  据介绍,针对目前我国正在修改的专利法拟将遗传资源披露作为法定条款,一些发达国家称“应先有国际法再有国内法”,而在国际上,他们却又说,“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保护,应先有国内法再有国际法”。分析人士指出,他们是不愿意看到他们不占优势的领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战略纲要”明确,我国地理标志、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面临共同的任务,就是要完善制度、加强保护。要建立对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这意味着一些我国拥有优势地位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将加速。据了解,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抓紧制定中。

  司法主导不意味行政淡出

  “战略纲要”第九条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分析人士指出,这显然与以往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一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政保护将弱化或淡出?

  田力普说:“我个人认为,‘战略纲要’指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这不意味着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弱化或淡出。”

  据了解,学术界历来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是符合我国现状的,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益兼顾的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不要大包大揽,以致动不动发达国家就指责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佳。

  田力普不认为知识产权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他说:“我个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具有某些公权力特征。因此,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这样的私权保护很困难。最典型的是著作权,现在要复制作品太容易了,而且是群体性的,要著作权人一一去起诉,几乎不可能完成。”

  他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方向。现阶段,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当继续加强,至少保持目前现状,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很可能被削弱。毕竟司法保护强调公平,效率放在第二位,而行政保护强调效率,无形资产保护恰恰最需要效率。美国的“337条款”是发达国家强有力行政执法的典型。

  “战略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墨甚少,只有一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田力普认为:“虽然说得不多,但给出了方向。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集中管理模式。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分散管理。什么时候理顺以及怎么理顺,今后都会是开放式的。”

  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分散,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拥有直接管理权的部门近10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有20多个。

  据介绍,“多龙治水”的现状,与知识产权自身特点有关,也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被动有余、主动不足”,缺乏统筹谋划有关。“这种局面,不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今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撤销,其工作职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权威人士指出,这表明集中知识产权管理是趋势。

  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艰难相比,“战略纲要”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得非常明确。

  比如,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等。

  据介绍,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在北京等地法院,试点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有专家认为,改变由行政庭、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现状,估计会比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程快。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主要考虑是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据相关人士透露,设立上诉法院,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建议在全国按大区划分设立5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就在北京设立一个即可。

  重大经济活动审议制非常实际

  在“战略纲要”中,“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被普遍认为是非常实际的要求。

  无论对政府对企业来说,这项要求都是至关重要的。投产重大项目、设立研发课题、进行市场开拓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否则很多钱投进去,出现纠纷,损失无法弥补。

  上世纪90年代末,四川省一所环保研究所历时4年共投入科研经费2500万元,开发了一项日本公司已在中国就相同技术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进入21世纪,思科诉华为案轰动一时,尽管两家最终达成和解,但严重影响了华为产品在美国的声誉和销售,当时华为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没有充分分析出口国的专利制度,结果触礁。

  新近触目惊心的例子是贵州的微硬盘。

  运用颇为广泛的微硬盘技术,其专利最早是美国IBM公司拥有,有上百项。后IBM把硬盘生产整个剥离,上百项微硬盘专利全部转给了日本日立公司。日立公司成为全球微硬盘专利技术拥有人。

  前些年,有一些美籍华人,曾在IBM工作,就是搞微硬盘的,回国想在中国生产,找到了贵州。他们中的一名技术带头人拍着胸脯说,技术都是我们发明的,没问题。

  可他们是发明人不是权利人。发明人拥有名誉权,权利人拥有专利权。当时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发现了这个问题,觉得事情蹊跷,做了调研,发现有风险,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查实,结果发现这个项目干不得,将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尽管知识产权部门提出警告,但项目还是投产了。当贵州把产品拿到美国拉斯维加斯电子展上参展时,马上被日立公司起诉,遭到全面封杀。

  我国DVD行业损失惨重,也是没有迈过别人事先设防的知识产权防线。

  田力普说:“我们的国家级项目很多,不能往人家的地雷阵里走。现在高清电视要订标准,首先要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这个标准不得了,涉及上千亿的产值,如果出现知识产权问题,事情就麻烦,产业受制于人。高科技项目尤其要搞清知识产权问题。国务院各部委像科技部、发改委等,对此都有很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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