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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举证难(4)
www.110.com 2010-09-02 14:07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法院和妇联本来是想依仗法律的威力伸张正义,保护受害者,惩处违法或不道德者。但在很多离婚案中,明知是无过错方受了伤害,但因为无过错方无法取到可信证据,也就无法用法律来保障她(他)们的权利了,这一直是有关方面深以为憾的事。

  新婚姻法“过错赔偿”、“过错举证”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尴尬。

  从法律角度来看,“捉奸举证”是非法的,不宜提倡。但反对“捉奸举证”,证据又从哪里来呢?这个问题便成了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过错举证”不能采取“以恶还恶”和“以毒攻毒”的方式,这样会导致夫妻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使得一些本来有望和好的夫妻也会因此彻底反目。法庭若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捉奸”。无过错方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从正确的途径取得保障自己权利的证据。如果“以毒攻毒”的话,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极有可能使自己由“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因为人是理智的,也是情绪型的,万一捉奸行为过激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扩散照片,就会引发另一场侵权官司。

  新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碰到难题在所难免,而且在今后不断的实施中,肯定还会碰到新的问题。为此,一些法律权威人士认为,“捉奸举证”遭遇的尴尬,不应该把其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个案,而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些弱点的暴露,这是好事,不是坏事。我们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最大的矛盾和问题就是许多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抽象,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配套解释又明显滞后,这就使得我们的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显得操作性不强。

  所以,有关法学专家指出,新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但也同时要求无过错方提供确切证据而缺少配套的解释和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的进退两难。所以,不断地使新婚姻法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成为保护人们合法权利的武器,就必须消灭立法上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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