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习惯法的效力也可分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对非洲习惯法的时间效力,欧洲殖民政府一般未作规定。非洲国家独立后,大多通过立法形式,“认可”习惯法。对非洲习惯法的对人效力,欧洲殖民政府无一例外地规定,一般只适用“非洲人”或“土著人”。独立后的非洲国家则不再以是否“非洲人”来确定习惯法的对人效力,一般依据该人所属部落或民族确定适用那种习惯法。至于非洲习惯法的空间效力,殖民政府规定得比较笼统,大多规定非洲人法院“管辖这一地区盛行的习惯法”。非洲习惯法不完全是属人法,也是属地法。非洲国家独立后一般以某一地区占主导地位的部落或民族法作为该地区的习惯法。非洲习惯法不是简单地由习惯“自然地”上升为习惯法,而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才可实现。一般一种习惯是否成为有效的习惯法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由一定的机构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物提出立法建议;在公众大会上公议,得到大众认可;由当地具有最高权威的公共机构宣布违者重罚。由于非洲习惯法的立法主体不同,立法形式也就不同。大致说来,非洲习惯法的立法形式有六种,即酋长立法、酋长会议立法、长老会议立法、团体立法、公众大会立法和法官立法。殖民政权建立以后,通过法院判决修改习惯法的情况则很普遍。
一些学者认为,非洲习惯法程序的实质是仲裁,非洲习惯法不存在诉讼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非洲有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审判违犯公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诉讼法的特性,在处理违犯私法的行为时,却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诉讼法特性。尽管象其他法律体系一样,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平衡,但其司法程序并非主要是由仲裁组成的。也就是说,非洲人虽没有严格区分仲裁与诉讼,但他们确实存在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习惯法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步骤有:起诉与受理、审判、惩罚的形式、执行和诉讼费。
非洲现行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十分驳杂。在非洲本土既有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又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有非洲早已有之的习惯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法等,可以说是世界法律的“万花筒”。更具特色的是,非洲的法院组织系统也十分复杂。非洲国家除按原宗主国模式建立西方式法院组织外,还有不少习惯法法院和宗教法院。这些法院都行使司法权,而且就其管辖权并无十分明确的划分,因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非洲国家独立后,非洲习惯法如何发展,或如何现代化问题,成为非洲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概括说来,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非洲习惯法内容和形式的现代化,二是非洲习惯法法院的现代化。非洲习惯法现代化问题,最关键的是作为本土法的习惯法与作为外来法的欧洲法的关系问题。欧洲殖民者在坚持和维护欧洲法的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习惯法。由于这种“双重体制”,到非洲国家独立时,已在非洲形成欧洲法为主体,多种法律并存的局面。非洲各国普遍认为独立后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习惯法与其他法的统一。独立后非洲国家采取下列方式,加快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历程:对习惯法进行搜集和记录;对非洲习惯法进行修改;编写法律报告。有些国家试图通过整理、出版适用习惯法审理的判例,抽象出一些习惯法的基本原理,以判例法实现习惯法的统一。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美国纽约州离婚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
相关文章
- ·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 ·非洲习惯法初探
- ·非洲习惯法初探(上)
- ·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初探
- ·朱伟东 :南非《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简述
- ·朱伟东 :南非《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简述
- ·试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
- ·知识经济时代的习惯法问题
- ·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
- ·对三块“生态碑”的习惯法解读
- ·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
- ·浅析习惯法与民间法的异同
- ·黄彤:典权的习惯法基调
-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
- ·竞业禁止纠纷审判问题初探
- ·保护传统文化 17个非洲国家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 ·违章500多次 “霸王车”源于习惯性违法执法
- ·就业歧视立法规制初探
- ·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
- ·富二代变负二代破产富翁儿子非洲当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