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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2)
www.110.com 2010-09-02 10:59

  (二)要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不少是具有一定识别能力中小学生,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小孩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法院判令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三)要坚持调解原则。由于变更抚养纠纷涉及父母和子女三方的身份权利,实践证明,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更加有利于建立和维持家庭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的团结。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和思想疏导,为他们分析变更抚养权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儿女成长的调解方案,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取得共识,钝化矛盾。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缠讼和“讼累”,也利于结案后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自觉履行,减少因父母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同时,通过调解,可以提高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工作效率,达到及时化解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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