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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3)
www.110.com 2010-08-10 14:12

  维持本院(2003)路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户名: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900101040009646)。

  审 判 长 王 华 敏

  审 判 员 徐 长 海

  审 判 员 陈 海 峰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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