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其它 >
公安部关于停止执行公通字[1991]22号通知中有
www.110.com 2010-08-09 1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我部1991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大力加强客运安全管理狠抓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1]22号)中规定:“坚决制止公路行驶的大客车载客超员。考虑到我国客运车辆和公路客运的实际情况,部门的客运班车可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载客,其他客运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核定数量载客,不得超员。特别要控制在山区公路行驶的客车载客超员违章。”鉴于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执行。客运车辆载客人数,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人数”的规定执行。

  1992年1月21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