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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www.110.com 2010-08-09 13:31

  《福建省道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今后,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试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包含3种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试行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根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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