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市区营运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为了加强佛山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整治交通运输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未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佛山市区范围(包括城区及石湾区)内使用摩托车(二机、三机)经营旅客运输。
三、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用于代步,禁止用于经营旅客运输。
四、严禁使用摩托车在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上落站及酒店、娱乐场所等地侵占道路停车候客、兜圈拉客、寻衅滋事。
五、全市市民要提高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珍惜生命,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发现有使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行为应积极向市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由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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