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市区营运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为了加强佛山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整治交通运输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未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佛山市区范围(包括城区及石湾区)内使用摩托车(二机、三机)经营旅客运输。

  三、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用于代步,禁止用于经营旅客运输。

  四、严禁使用摩托车在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上落站及酒店、娱乐场所等地侵占道路停车候客、兜圈拉客、寻衅滋事。

  五、全市市民要提高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珍惜生命,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发现有使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行为应积极向市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由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