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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限航流量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条 为了在1999年至2002年汛期更好地组织各类船舶安全、有序地通过三峡坝区航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明渠通过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期在三峡工程明渠航行的各类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汛期限航流量为25000 ̄50000立方米/秒。各类船舶汛期限航流量见附表。

  第五条 当流量5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水域实行禁航。

  第六条 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实行单向控制航行。

  第七条 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船长40米以上客船在明渠禁止夜航。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其他船舶(队)在明渠禁止夜航。

  第八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通过明渠的各类船舶必须持有船检部门按规定签发的有效的《明渠适航证书》。

  第九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下时,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需要绞滩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明渠汛期绞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船舶驾引人员应熟悉明渠汛期航线、航法,谨慎操作,并根据当航次船舶(队)的载量、队形、过滩能力、操纵性能和水流条件合理选择申报明渠或临时船闸通过。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表:三峡工程明渠汛期船舶(队)限航流量表
  ┌─┬─────────────────┬──────────────┐
  │序│                 │允许最大通航流量(立方米/秒) │
  │号│ 船型       船队      ├───────┬──────┤
  │ │                 │  上行   │  下行  │
  ├─┼──┬──────────────┼───────┼──────┤
  │ │ 高 │(1)水翼船          │  50000   │  50000  │
  │1 │ 速 ├──────────────┼───────┼──────┤
  │ │ 船 │(2)玻璃钢快艇        │  40000   │  40000  │
  ├─┼──┼──────────────┼───────┼──────┤
  │ │  │(1)船长60米以上客船     │  40000   │  45000  │
  │ │ 客 ├──────────────┼───────┼──────┤
  │2 │  │(2)船长40 ̄60米客船     │  40000   │  40000  │
  │ │ 船 ├──────────────┼───────┼──────┤
  │ │  │(3)船长30 ̄40米以下客船   │  30000   │  30000  │
  ├─┼──┼──────────────┼───────┼──────┤
  │ │  │(1)主机功率1650千瓦及以上推 │  40000   │  45000  │
  │ │  │轮船队           │       │      │
  │ │ 船 ├──────────────┼───────┼──────┤
  │3 │  │(2)主机功率882 ̄1650千瓦以下│  35000   │  40000  │
  │ │  │推轮船队          │       │      │
  │ │ 队 ├──────────────┼───────┼──────┤
  │ │  │(3)主机功率588 ̄882千瓦以下 │  30000   │  30000  │
  │ │  │推轮船队          │       │      │
  ├─┼──┼──────────────┼───────┼──────┤
  │4 │货船│368千瓦及以上货船      │  30000   │  35000  │
  ├─┼──┴──────────────┼───────┼──────┤
  │5 │    其他机动船舶(队)     │  25000   │  25000  │
  ├─┴─────────────────┴───────┴──────┤
  │    本规定不含陡涨水(预报流量日增长幅度超过5000立方米/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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