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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进
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完善铁路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
加强对全路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一九九三年第一号令)和《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
机构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机[1995]2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各类机电产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进出口办)是铁路部门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部进出口办在铁道部的领导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
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全路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在国家授权范
围内,分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部进出口办设在铁道部对外合作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
以“服务、效率、廉明”为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负
责拟定并不断完善全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负责全路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负责全路所需进口配额产品、
特定产品的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授权,负
责全路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审批和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负责全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铁路利用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及招标初评报告进行审
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定。接受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
办公室委托,对路外单位进口铁路设备的有关招标文件进行行业归口审查。

    第八条 负责全路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每月五日
前,将上个月全路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的统计资料报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第九条 负责铁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用的机电产品,以及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机电产品和生产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机电产品
的转报和进口登记工作;参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管理。

    第十条 协同地方侨办、港澳台办办理国家限额外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
赠配额机电产品的转报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进口机电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做好信息交流工作。

    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行业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
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国产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外国产品
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改进铁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负责向部领导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总结、报告
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对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

    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
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路内进口机电产品的各单位(最终用户)需在对外签订合同之前
到部进出口办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从部进出口办领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其附表,
并按格式要求填写、签章。部进出口办收到按要求填好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后,根据所报进口产品是否属于配额、特定产品而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申办进口配额产品,部进出口办初审并将《机电产品进口申
请表》一式两份加盖部进出口办行政章后,与进口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情况说
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一并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
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申办进口特定产品,部进出口办初审并将《机电产品进口申
请表》一式两份加盖部进出口办行政章后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

    对规定招标的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手续时还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

    第十九条 对于除配额、特定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由部进出口办根据国家
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办理进口登记。

    准予登记的条件是:

    (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三)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四)投资项目进口的机电产品,需提供符各自家对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所规
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利用国外贷款按贷款协议规定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机电产品,需出兵
国际招标中标证明和贷款机构的确认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进口单位应主动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部进出口办如发现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进口申请,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十个工作
日内给进口单位发放盖有“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表》。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此登记表供汇;海关凭此登记表验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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