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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经3月2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000年四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执法执纪,遏制腐败现象,努力为公路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力的纪律保障,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和自治区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制定以下廉政规定:

一、凡参与自治区内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交通部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党纪政纪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在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合同时,必须按照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相关内容,推行签订廉政协议,建立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照;不准利用项目审批谋取私利或有意拖延、刁难;不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简化或改变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工程立项上马;不准无资质或越级承接有关业务,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不准转借、出卖、涂改或者伪造资质证书、资信证明以及批件、图签。

三、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搞"关系标"、"人情标"和"形式标";不准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标底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准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接受投标人的贿赂、宴请、送礼、娱乐等获取非法利益,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不准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在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准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或违反规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签约的合同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不准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任何一方或相互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不准利用质量等级评定、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

五、严格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弄虚作假 列支成本费用,铺张浪费,超标接待;不准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或者互相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不准不按设计、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准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出借建设资金。

六、严格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环节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谋取私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多报";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推销材料设备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七、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工程业务,从中收受好处;不准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中兼职谋取私利;不准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效能后评价制度,不准违背建设项目各阶段正式文件和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不准对发现因主观因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瞒不报,压而不究。

九、客运站点建设、各单位房建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以及质量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的,除对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处理外,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000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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